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(厅、委),各有关单位:
为全面掌握我国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现状,加强行业监管,提升服务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统计范围
本次统计范围包括:获得市场监管总局(含原质检总局)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(CMA)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;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(CNAS)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;以及从事认可与检验检测相关服务的其他机构。
二、统计内容
统计内容主要包括:机构基本情况、人员情况、设备设施情况、业务收入及成本、检验检测业务开展情况、科研与标准制修订情况、认可与资质认定情况等。具体统计指标以《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》为准。
三、统计时期
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。
四、报送方式及时间
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,通过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直报系统(网址:http://stat.cnca.cn)完成数据填报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上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,明确专人负责,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。
(二)依法统计,确保质量。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如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,不得虚报、瞒报、拒报、迟报,不得伪造、篡改。
(三)加强审核,落实责任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机构上报数据严格把关,对异常数据及时核实更正。对未按时上报或数据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,将依法依规处理。
(四)深化应用,服务发展。各地要充分利用统计数据,分析本地区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状况,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支撑。
六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张某某
联系电话:010-8226****
电子邮箱:[email protected]
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
2022年1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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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2 15:39:29